娄山文化研究会章程
(2011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娄山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为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洛。是由热爱中华、热心学术研究和弘扬娄山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及各界人士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繁荣昌盛做贡献。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学术活动,特别着重组织并推动关于娄山文化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学术研究;
(二)收集、整理娄山文化史料,编辑、出版有关娄山优秀文化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举办普及中华优秀文化知识的各类讲座;
(三)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历史文化遗迹、文物的整修和保护;
(四)在政府部门批准或委托授权下,组织开展纪念我国重大节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文化名人的活动;
(五)广泛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为社会各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承办科研成果推广和文化产品项目开发;
(七)创办《娄山魂》期刊,宣传娄山文化;
(八)组建《娄山文化基金会》;
(九)创建《娄山文化》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及人会手续: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及热心研究和弘扬娄山文化的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须发会员证书。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该团体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经常性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争取召开一次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处理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娄山文化,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曾担任党政军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门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f: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本届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管本会财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日常会务工作的实施,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常设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对于娄山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四)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若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2011年11月12日